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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危险驾驶案)_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公诉刑诉〔2015〕1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1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江苏省盐城市人,暂住兰州新区****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0月10日被永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9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陶某某酒后驾驶苏D*****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兰州新区纬一路与迎宾大道转盘路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陶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57.13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醉酒驾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登县人民法院

助理检察员:顾琴

2015年1月5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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