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蓝检一部刑诉〔2020〕Z47号
被告人陶某某,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301988********,蒙古族,专科毕业,其他商业、服务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某某,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某某**区**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正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02月10日被正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9月0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9月0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陶某某酒后驾驶蒙H*****号三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正某某上都镇上都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新华书店十字路口处,与其前方同向行驶等待信号灯郭婷婷驾驶的蒙H*****号大众牌小型轿车发生追尾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同年02月04日正某某公安局委托锡林郭勒盟蒙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陶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鉴定,结果为228.6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以及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
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移送起诉告知书、起诉意见书、被告人陶某某基本情况、被告人陶某某正侧面照、陶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到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告知书、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返还物品凭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当事人驾驶证、行驶证查询和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回执、当事人自主协商协议书、证明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3.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卓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陶某某于2020年02月03日、02月10日、05月10日、09月07日在公安机关所作的五次供述。
5.鉴定意见:锡林郭勒盟蒙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锡盟医司法鉴定所[2020]酒检字第111号)、锡林郭勒盟蒙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锡盟医司法鉴定所[2020]酒检字第110号)。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血样中酒精含量为228.82,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因本案被告人陶某某的父母均患重病在家需要长期照顾,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陶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达布希拉图
2020年0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正某某**镇**楼。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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