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二部刑诉〔2020〕289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11975********,汉族,小学肄业,务工,成都市金堂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镇**村**组。2017年8月14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2019年9月20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移送至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17日告知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2日,被告人陶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红色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新都区同仁路由新都大道往新都绕城方向行驶,21时35分许,车行驶至新都区同仁路与学府路路口时,被民警设卡检查挡获。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证物鉴定所鉴定:陶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7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检验报告、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陶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印梦婕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43812****);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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