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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武检刑诉〔2021〕1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21972********,壮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南宁市武某区**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23日被武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2月22日被武某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30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武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释放。于2020年12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武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8日20时许,被告人陶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逾期未检验的桂A****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南宁市武某区**大道由**方向往**方向行驶,行至**大道**餐馆路段时,适有被害人邓某某沿人行横道横过**大道,陶某某驾车未避让,致使其车辆碰撞邓某某,造成邓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陶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置。经交警部门认定,陶某某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邓某某不负事故责任。经广西正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陶某某的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含量为32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提取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提取血样照片;

2.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放行条存根、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广西正廉司法鉴定中心乙醇定性定量检验报告书;

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7. 视听资料:现场执法视频光碟、执法记录仪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潘钇志

2021年1月7日

附件:1. 被告人陶某某现在家候审;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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