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陶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01197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21日00时38分许,被告人陶某某醉酒(经鉴定,陶某某事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143.90mg/100ml)驾驶粤S3****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东莞市高埗镇高龙路劳动局路段时,因车辆失控与路中间护栏发生碰撞,造成护栏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在此事故中无人受伤。2020年01月21日,交警大队认定当事人陶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陶某某对危险驾驶行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血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到案经过、机动车及驾驶人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认定书、护栏维修价格单等书证,现场执法视频,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无视国法,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游命

2020年1021

附:

    1、被告人陶某某现被我院取保候审(人保)。

2、移送本案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

5、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独任)。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