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二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22726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庄浪县公安局**派出所,现住:甘肃省平凉市庄浪县**乡**村**社**号,务工农民,甘L****8轻型栏板货车驾驶员。2020年4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榆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榆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3日23时35分,被告人陶某某醉酒后驾驶甘L****8轻型栏板货车沿***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街**南路口时,撞到前方等待交通信号灯的由钱某某驾驶的浙D****9小型越野客车尾部,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山西栋山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陶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23.15mg/100ml。榆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陶某某承担全部责任,钱某某无责任。民事部分已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在公共通行的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社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柳青
2020年9月9日
附:1、被告人陶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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