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一部刑诉〔2021〕14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41987********,内蒙古通辽市人,蒙古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水库管理处**号,现住址:天津市津南区**镇**村。2020年8月10日,因危险驾驶罪被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5月2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16时许,被告人陶某某无证酒后驾驶蒙G****N“风神”牌小型轿车,沿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正营村村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树宁劳务派遣有限公司门前,拨打110报警,谎称其妻子被人强奸,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经血液酒精含量检验,被告人陶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3.4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刘某某证人证言;
3.被告人陶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曾因危险驾驶罪被刑事处罚,其不思悔改,再次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陶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陶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学礼
2021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现在住处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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