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墨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291977********,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住元江县**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墨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墨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2日01时45分,被告人陶某某酒后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元江县往墨江县忠爱桥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元磨高速路K289+100米处时,被元磨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民警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51mg/100ml。后将陶某某带至墨江县人民医院提取其静脉血液待检。经云南赢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陶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26.58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照片及指认现场照片、车辆进入辖区卡口照片;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口证明;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司法鉴定结论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墨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荣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现住元江县**路**号,联系电话:1357770****;
2.案卷材料2册、起诉书1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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