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2304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址为南昌市新建区**乡**城**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该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7日7时30分许,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交管大队民警在S101省道南昌市新建区恒湖垦殖场迎宾桥路口路段执勤,当场查获被告人陶某某驾驶的赣A*****小型普通客车接送幼儿园学生上下学时存在严重超员的情况,该车核载7人,实载21名幼儿园学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万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驾车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小型客车严重超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阳茫
2020年12月8日
附:
1. 被告人陶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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