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一部刑诉〔2020〕338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7271985********,傣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5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陶某某酒后驾车云******长安小型普通客车,当其行驶至昆明市呈贡区昆玉高速玉溪方向入交叉口以西50米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陶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9.2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相关凭证及发还凭证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抽血登记表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国伟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在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村**号。联系方式:15288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