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陶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715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325261965********,傣族,云南弥勒人,初中文化,群众,家住**镇**村委**村**组**号。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12日09时许,犯罪嫌疑人陶某某与段某某在朋普镇锁龙寺同车路口米线店吃米线,期间饮酒,2020年08月12日10时许,陶某某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弥勒市朋普镇同车村方向驶往弥勒市朋普镇庆来村委会小山龙村方向,当日10时06分行至弥勒市**镇三那线123公里50米,被弥勒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发现驾驶人陶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执勤民警当场对陶某某进行酒精呼气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80mg/100ml。送检的陶某某血样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成分,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196.96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陶某某的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罪。

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陶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陶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晓玲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现在家中,联系电话1519877****;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二册共53页;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