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2384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81987********,布依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号,现住晋江市**镇**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6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7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陶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1日1时许,被告人陶某某醉酒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一辆闽******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晋江市**路坊**村路段,遇晋江市公安局执勤人员设卡检查。为躲避检查,被告人陶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逃跑,并连续碰撞停于路边的陈某甲驾驶的闽******小型轿车、阳某某驾驶的闽******小型轿车、林某某驾驶的闽******小型轿车、陈某乙驾驶的闽******小型轿车、吴某某驾驶的闽******小型轿车,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告人陶某某被执勤人员当场抓获。经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陶某某的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60.72mg/100ml。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陶某某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陶某某已对上述车辆车主进行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
2.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鉴定采样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陶某某的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查获经过、破案经过,工作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丁某某、杨某某、陈某甲、阳某某、林某某、陈某乙、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笔录;
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陶某某在拘役一至三个月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璜瑜
2019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晋江市**镇**租房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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