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谷检二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51983********,汉族,中共党员,中专文化,系谷城县城关镇**社区治保主任,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住谷城县**镇**社区**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被谷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谷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陶某某酒后驾驶鄂F****7小型汽车行至谷城县城关镇锅底湖社区路段,与相对方向阮某某(女,31岁,谷城县石花镇施家湾村1组人)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阮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同年8月3日,经湖北省谷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陶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阮某某无责任。同年7月21日,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陶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269.3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警记录、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害人阮某某的陈述;3.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省谷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尚灵丽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现羁押于谷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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