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一部刑诉〔2019〕183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41981********,苗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晴隆县**镇**村**组,在厦门市暂住集美区**巷**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办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陶某某饮酒后驾驶“吉******”号三轮普通摩托车行驶至杏林大桥主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案发时被告人陶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0.8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归案后,被告人陶某某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了上列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具有坦白的情节,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建议对被告人陶某某在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 沙
检 察 员:施金连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3.案件材料和证据二册。
4.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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