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沾检一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201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曲靖市麒麟区**街乡**村委**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经曲靖市公安局沾益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沾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19时50分,被告人陶某某酒后驾驶云******小型普通客车从沾益德勋山庄行驶至曲靖北收费站入口处被民警查获。经抽血并鉴定,被告人陶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04.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2.证人杨某某、钱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委托书及通知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在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缓刑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至5000元的幅度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并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冬花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居住于曲靖市麒麟区**街乡**村委**村**号,电话号码13769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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