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7199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钟山县,住广西钟山县**镇**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钟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钟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钟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8月28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份开始,被告人陶某某买来多个微信,并在微信上把自己伪装成是办理信用卡业务的女性业务员,通过在网上发布办理信用卡信息、添加好友等方式,添加了被害人宋某某、莫某甲、潘某某、熊某某、某某甲、黎某某微信后,虚构自称是办理信用卡的女业务员,可以通过以卡办卡的方式申请办理信用卡,通过聊天取得被害人信任后,陶某某以办理信用卡为由要求受害人通过微信发送被害人的持有银行信用卡和身份证照片给自己,得到银行卡和身份证信息后,陶某某将这些信息绑定到“京东”、”苏宁易购”等网络购物平台,以被害人的银行信息和身份信息购买手机。后又以办理信用卡需要银行发送的验证码或刷流水为由骗取被害人的银行交易验证码,在“苏宁易购”和“京东商城”等购物平台完成支付,共盗刷被害人宋某某等人信用卡63178.62元。其中盗刷被害人宋某某平安银行信用卡22777.54元、盗刷宋某某民生银行信用卡3979元;盗刷莫某甲光大银行信用卡2899元;盗刷潘某某平安银行信用卡2799.2元、盗刷潘某某中国银行信用卡7500元;盗刷熊某某建设银行信用卡8788.88元;盗刷某某甲农业银行信用卡4500余元;盗刷黎某某信用卡9935元。2020年5月18日陶某某在钟山县**镇***家中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微信截图、银行消费短信通知截图等书证;2、被害人宋某某、莫某甲、潘某某、熊某某、某某甲、黎某某的报案陈述;3、证人陆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在网购平台购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盘家斌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钟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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