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19)56号
被告人陶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51981********,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址:山东省单县**镇**行政村**村**号。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2月17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3月4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被告人陶某某在网上加了一个微信好友(该网友已经删除联系不上),并通过该网友办理一张假身份证,以支付宝方式支付给该网友人民币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书证;2、证人鲁某某证言;3、被告人陶某某供述。
本院认为, 被告人陶某某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书学
检察员:徐亚萍
2019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3855****。
2、卷宗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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