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一部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陶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7241994********,汉族,大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扶余市,住扶余市**镇**村。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经松原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经松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4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松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松原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松原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18日交办我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陶某某先后三次盗用姜某某的“**”快手帐号,登陆后先后上传共计200余个视频和图片,点击量超过22万次。经鉴定,其中视频和图片均具有淫秽内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
2.书证:情况说明、扣押笔录、调取笔录通知书、点击率表、办案说明、电子提取笔录、接受证据清单、认罪认罚告知书;
3.证人梁某某、姜某某证言;
4.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松原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
6.视听资料:光盘8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余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苗洪杰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现押于松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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