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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传播淫秽物品案)_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一部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陶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7241994********,汉族,大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扶余市,住扶余市**镇**村。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经松原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经松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4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松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松原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松原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18日交办我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陶某某先后三次盗用姜某某的“**”快手帐号,登陆后先后上传共计200余个视频和图片,点击量超过22万次。经鉴定,其中视频和图片均具有淫秽内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

2.书证:情况说明、扣押笔录、调取笔录通知书、点击率表、办案说明、电子提取笔录、接受证据清单、认罪认罚告知书;

3.证人梁某某、姜某某证言;

4.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松原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

6.视听资料:光盘8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余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苗洪杰

20201015

附:

    1.被告人陶某某现押于松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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