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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介绍卖淫案)(公开版)_广东省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封某某院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陶某某,女性,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4524271981********,汉族,小学,按摩技师,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钟山县,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宿舍,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封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0日被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介绍卖淫罪,经院批准,于2020年9月24日被封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20日,何某某通过被告人陶某某介绍曾某甲在其停放在悦封苑酒店附近的车上发生了性交易。

2、2020年5月10日,王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陶某某介绍了卖淫女曾某乙与陈某某在皇信酒店进行性交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2、证人证言;3、搜查、检查、辨认等笔录;4、其它物证书证若干。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介绍2人以上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剑池

                                               检察官助理:植雅欣

                                                 2020年12月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肇庆市端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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