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潼检刑诉〔2020〕Z151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7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区,住重庆市潼南区**街道办事处**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日被潼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潼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8日19时许,陶某某驾驶渝D2****两轮摩托车搭乘家人从梓潼街道办事处八里村沿潼柏路往潼南城区方向行驶,行至国道315线2613KM+650M处与行人丁某某(殁年96岁)相撞,致丁受伤,陶某某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经群众报警后,丁某某被送往潼南区人民医院治疗,同年3月2日19时许,经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3月19日,经潼南区公安局鉴定,丁某某系重型颅脑损伤致循环衰竭死亡。同年4月16日,潼南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陶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3月1日,陶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前往交巡警支队,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同年3月5日,陶某某赔偿丁某某近亲属经济损失共163180元,取得了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捉获经过、收条、谅解书、户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袁某某、蔡某某、周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理;被告人陶某某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从宽处理。综合案件事实、情节及被告人认罪悔罪表现,建议判处陶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曦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35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散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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