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襄州检刑诉〔2021〕84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9日19时16分,被告人陶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本田”牌两轮摩托车,沿襄州区黄集镇黄石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到黄石路农商行门前路段时,将行人宋某某撞倒,致宋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襄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检验鉴定:宋某某系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陶某某拨打了110电话报警。
经襄州区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陶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宋某某不承担责任。
2020年12月21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陶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丧葬费、死亡补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19.8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款凭条等;2.鉴定意见:襄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4.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5.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钰妮
2021年1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现被羁押于襄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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