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一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51983********,傣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县**镇**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6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事实不清,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9日、2020年3月2日退回澜沧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2月9日、2020年4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6日、2020年3月9日二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4日晚,被告人陶某某驾驶超载、车辆机部件不符合技术要求的云******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昆孟线由澜沧县驶往普洱市方向。当日23时50分许,当车辆行驶至澜沧县昆孟线K877+300米处时,其所驾驶的上述车辆制动器出现制动效能热衰退现象,导致车辆制动效能严重下降,车速得不到有效控制,在发现前方停放等候放行的被害人刘某某能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车载被害人简某某、陈某甲、万某某、王某某、郭某某、陈某乙)时,未能采取有效避让措施而撞向小型普通客车。相撞后,被告人陶某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发生侧翻并倒压在被害人刘某某能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上,造成乘客被害人简某某当场死亡、驾驶员刘某某能、乘客被害人陈某甲、万某某、王某某、郭某某、陈某乙不同程度受伤、辆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肇事后,被告人陶某某在现场积极抢救伤员,配合交通民警调查。经血液乙醇含量检测,送检的被告人陶某某静脉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告人陶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多人不同程度受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犯罪后在现场积极抢救伤员,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立忠
检察官助理:瞿进红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陶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景谷县**镇**村**组,联系方式:1589448****;
2.移送卷宗材料4册、起诉书9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刑事附带民事诉状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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