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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621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2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并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陶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11时02分许,被告人陶某某驾驶号牌为湘DC****重型仓栅式货车送货至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旧樵丹路上金瓯路段,因卸货地点位于其道路左侧,为方便卸货,于是打算利用旁边的交叉路口驾车掉头,在驾车右转弯过程中,与同向骑自行车靠右侧行驶的被害人孔某某发生碰撞,孔某某当场被碾压致死。经鉴定,被害人孔某某系道路交通事故碾压致颅脑崩裂死亡。交警部门认定,陶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6.视听资料。

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2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陶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铮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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