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汉族,湖北荆州人,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41988********,高中文化,司机,户籍地湖北省荆州市江陵县**镇**村**组,住湖北省荆州市**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1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23时4分许,被告人陶某某驾驶鄂A*****重型仓栅式货车,载运脚手架钢材自荆州江陵县至武汉,车上载乘周某某、代某某。行驶至本市沉湖镇福仙大道与段李大道交叉路口处时,追尾前方刘某某驾驶的同向等候红绿灯的鄂F*****(鄂H****挂)半挂牵引车,陶某某驾驶的货车前部右侧与半挂牵引车后部左侧发生碰撞,造成乘坐人周某某现场死亡、代某某及驾驶员陶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汉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陶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被害人周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复合性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信息、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及查询信息、诊断证明等、火化证明、户口注销证明、被害人身份信息、保险单据、送达回执等书证;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4.证人周某某、刘某某、王某某、代某某等人证言;5.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违反交通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志雄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
2.案卷材料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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