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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交通肇事案)_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公诉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3703021987********,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镇**村**号,现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淄川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月2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2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陶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陶某某于2019年10月4日19时许,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按规定期限检验的鲁******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镇**村路段将由西向东步行横过公路的彭某某撞倒致伤,造成伤人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陶某某驾车逃逸,彭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10月7日死亡。2019年10月12日,经淄博市淄川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分析认为彭某某系颅脑损伤继发呼吸循环衰竭死亡。2019年10月21日,经淄川交警大队认定,陶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按规定期限检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陶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观察情况不够,未确保安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陶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确定陶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说明、到案说明、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等;5.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陶某某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对其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陶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其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陶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刚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东省淄博市淄川区**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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