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检刑诉〔2019〕183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21985********,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广西横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 2019年5月28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6月6日由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31日10时38分许,被告人陶某某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核定载质量:14900kg,实载质量:81920kg)的桂A****3重型自卸货车沿471县道由横州方向往谢圩方向行驶,腾某甲驾驶自行车同方向在前行驶。行驶至471县道横州镇石村路段时,由于陶某某驾车通过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未在道路中间通行,致使桂A****3重型自卸货车右前轮碰撞碾压中腾某甲及自行车,造成腾某甲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陶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腾某甲无事故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陶某某立即电话报警;事后已经支付死者丧葬费3322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货车1辆、自行车1辆;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3.证人腾某乙、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文家
2019年7月4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被羁押在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