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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交通肇事案)_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叶检公诉刑诉〔2018〕45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2********11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叶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2月6日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2月20日经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5日18时许,被告人陶某某驾驶豫******号江淮牌轻型普通货车沿X010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叶县任店镇杨庄村路段时,与同向行驶被害人娄某甲驾驶的自行车相撞,造成娄某甲死亡,车辆有损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陶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

2.证人娄某乙的证言;

3.勘验笔录; 

4.鉴定意见;

5.书证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叶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段安民

检  察  员:阴云开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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