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叶检公诉刑诉〔2018〕45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2********11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叶县**乡**村**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2月6日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5日18时许,被告人陶某某驾驶豫******号江淮牌轻型普通货车沿X010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叶县任店镇杨庄村路段时,与同向行驶被害人娄某甲驾驶的自行车相撞,造成娄某甲死亡,车辆有损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陶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
2.证人娄某乙的证言;
3.勘验笔录;
4.鉴定意见;
5.书证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叶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段安民
检 察 员:阴云开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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