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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交通肇事案)_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2956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址南昌市新建区**乡**村**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日9时20分许,被告人陶某某驾驶赣A*****号“起亚”牌小型轿车在新建区赣西大堤由北往南行驶,行驶至象山镇鸦州村路段超车时,与钱某某驾驶搭乘蒋某某的无号牌“台铃”牌两轮电动车(车架号LG*****)碰撞,致钱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10月9日死亡,蒋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交管大队认定,被告人陶某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陶某某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配合公安机关调查。2020年10月9日钱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陶某某,被告人陶某某主动到该大队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陶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欧阳茫

检察官助理:肖黎剑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现关押在新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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