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团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1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团风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团风县**镇**村**组**号,住湖北省团风县**小区**栋**单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团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团风县公安局执行,2020年1月16日被团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团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15时40分,被告人陶某某驾驶鄂J*****号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行驶至团风县**镇**路与**中路十字路口路段处时,与宋某甲驾驶的鄂J*****号牌两人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宋某甲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陶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宋某甲的死因为严重颅脑损伤。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宋某乙的证言;3.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黄冈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5.视听资料;6.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文
(院印)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团风县**小区**栋**单元**(联系电话:13409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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