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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0011987********,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货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住隆阳区**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昌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并由隆阳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昌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陶某某驾驶云N*****号重型罐式货车,沿国道G357东山-泸水(东泸线)由温泉镇往昌宁县城方向行驶,10时许,行驶至昌宁县田园镇境内国道G357东山-泸水(东泸线)K3442+650M处时,与周某某驾驶的云M*****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周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后陶某某分别拨打“110”、“120”电话报警、求救,出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将陶某某查获。昌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陶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某不承担责任。

经鉴定:周某某系失血性休克死亡。

2020年4月11日,被告人陶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绍建

检察官助理:杨亚林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陶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25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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