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含检一部刑诉〔2020〕476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6262000********,汉族,无业,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镇**社区**小区**号楼**室,现住址:和县**街道。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被告人陶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含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含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在法定期限内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陶某某驾驶皖E**小型普通客车,沿含山县望梅路由南向北行驶,22时41分左右,车辆行至望梅路徽商银行门前路段,该车前部右侧撞到前方同向行人谷某某及其推行的二轮摩托车,后车辆失控驶入道路右侧,与迎面唐某某驾驶的苏A**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谷某某当场死亡,三车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由受损车苏A**F奔驰车车主唐某某报警,被告人陶某某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2020年4月3日,经含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陶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陶某某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经多次调解,被告人陶某某未能与死者谷某某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一致(陶某某已支付谷某某家属丧葬费等费用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陶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证复印件及信息查询表、行驶证复印件及信息查询表、保险单复印件、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及现场笔录、谷某某常住人口信息、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条、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管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安徽三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照片
6.视听资料:被告人陶某某的治安监控、执法记录仪、行车记录仪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陶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依法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韶兵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