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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买卖国家机关印章案)_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江检诉刑诉〔2020〕1063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41989********,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江苏省灌南县,住南京市江宁区**街道**新寓**幢107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乡**村**组**号)。被告人陶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南京市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8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10月16日该分局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陶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4日,被告人陶某某通过微信方式联系制假者,以人民币120元的价格购买了他人伪造的“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业务专用章(8)”一枚,后将该印章盖在机动车注销证明书上,用于证明苏A4****号小型普通客车因报废而注销。经鉴定,该证明书上的“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业务专用章(8)”系伪造。

2019年7月22日,被告人陶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陶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机动车注销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

5.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被告人陶某某及证人张某某、朱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买卖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汤筱娴

检察官助理:李鹏举

2020年116

附:

    1.被告人陶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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