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330199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住平乐县**镇**街**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平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以来,被告人陶某某实名注册成立桂林市秀峰区内格酒铺、桂林市七星区亦红茶店、桂林风道贸易有限公司、桂林市七星区咧赫鞋店,并办了相应的营业执照、刻章、对公账户银行卡。之后陶某某将4套注册公司的相应材料给韦某某(另案处理),获得报酬人民币2500元。经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数据显示,上述对公账户资金流水分别为人民币7242415.11元、14200686.28元、47802428.02元、11565860.8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调取证据材料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汪某某的陈述; 3、证人梁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莉
检察官助理:李秋华
2020年12月1日
附件:1、被告人陶某某现羁押在平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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