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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黄某某贩卖毒品案)_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314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1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南昌市**区**大队**中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镇**自然村**号**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111994********,汉族,大专科文化程度中国**南昌分公司工作人员,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然村****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黄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陶某某在南昌市东湖区扬子洲英雄大桥桥底下附近将4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以每瓶27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黄某甲滥用、吸食,被告人黄某甲通过微信支付了被告人陶某某人民币1080元,被告人陶某某赚取人民币40元。

2015年12月25日下午,被告人陶某某在南昌市东湖区扬子洲英雄大桥桥底下附近将3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以每瓶27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黄某甲滥用、吸食,被告人黄某甲通过微信支付了被告人陶某某810元,被告人陶某某赚取人民币30元。

2019年12月25日晚,被告人陶某某在南昌市经开区松鹤路的加油站附近将8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以每瓶27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黄某甲滥用、吸食,被告人黄某甲通过微信支付了被告人陶某某1890元,被告人陶某某赚取人民币50元。

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陶某某在南昌市东湖区扬子洲英雄大桥桥底下附近将1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以27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黄某甲滥用、吸食,被告人黄某甲通过微信支付了被告人陶某某190元,其余80元尚未支付。

2019年12月14日,被告人黄某甲在南昌市东湖区扬子洲赣江大桥桥底下附近将2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以每瓶人民币260元的价格卖给给被告人陶某某滥用、吸食,被告人黄某甲赚取人民币40元。

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黄某甲在南昌市东湖区扬子洲英雄大桥桥底下附近将1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以300元的价格卖给黄某乙滥用、吸食,被告人黄某甲赚取人民币30元。

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黄某甲在南昌市东湖区扬子洲英雄大桥桥底下附近将1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以300元的价格卖给黄某乙供其滥用、吸食,赚取人民币30元。

2019年12月27日10时许,公安机关在南昌市东湖区扬子洲扬新路将被告人陶某某抓获归案,当场在被告人陶某某骑行的电瓶车储物箱内查获4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经鉴定均含有毒品可待因成分,被告人陶某某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黄某甲在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世贸广场停车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为每瓶60ml,规格为每100ml含磷酸可待因0.2g。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及无犯罪前科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扣押清单、转账记录等书证;

3.证人黄某乙的证人证言;

4.被告人陶某某、黄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5.称重取样笔录;

6.毒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黄某甲多次向他人出售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峰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现羁押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6区1号,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3区11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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