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19〕49号
被告人陶某某,绰号某癫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1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住永州市零陵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23日被双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陶某某因盗窃罪于2016年8月5日被双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2月1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马哥,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1195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住永州市芝山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23日被双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4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陶某某与被告人黄某某共同商量到双牌县盗窃土鸡,陶某某负责驾驶自己车牌号为湘******的车接送接应,黄某某负责入室盗鸡,两人商定盗得土鸡销赃后平均分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9月9日晚上,被告人陶某某驾车搭载被告人黄某某窜至双牌县**镇**村,被告人黄某某翻墙潜入该村村民陶某甲家,窃得土鸡24只。两人将盗得土鸡以每只70元不等的价格销赃得1500余元。
2.2018年9月12日晚上,被告人陶某某驾车搭载黄某某窜至双牌县**镇**村。被告人黄某某通过撬锁入室方式,先后在村民徐某甲家窃得土鸡7只,在村民徐某乙家窃得土鸡5鸡,在徐某丙家盗得土鸡3只。两人将盗得土鸡以每只70元不等的价格销赃得1100余元。
3.2018年9月14日凌晨,被告人陶某某驾车搭载黄某某窜至双牌县**镇**村。被告人黄某某先后潜入村民唐某某家、蒋某甲家、蒋某乙家共盗得土鸡22只。两人将盗得土鸡以每只70元不等的价格销赃得1500余元。
案发后,两被告人已经赔偿7名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户籍证明、判决书等书证;2.失主陶某甲、徐某甲、徐某乙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陶某某、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现场勘验笔录及其他相关刑事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黄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再次故意犯罪,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系累犯;在共同犯罪中,两被告人作用相当,均系主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玉俊
凡哲
2019年5月22日
附:
被告人陶某某、黄某某均取保候审在家。陶某某电话1860846****,黄某某电话13278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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