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887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性,汉族,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31973********,文盲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街道**村委**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曾用名高健地,男性,彝族,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021993********,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乌蒙镇(原盘县**)房格村三组。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汉族,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11996********,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县**街道**村**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高某某、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陶某某、高某某、李某某在昆明市官渡区福德村福达路一大巴车停车场内拆盗大巴车的电瓶并将所盗电瓶销赃变卖。2020年5月21日23时许,高某某、陶某某、李某某再次到该大巴车停车场拆盗大巴车电瓶,在盗窃了4个电瓶后被停车场管理人员发现,陶某某、高某某在现场被抓获并查获所盗的4个电瓶。李某某逃离现场后于次日被抓获。
经鉴定,被告人陶某某、高某某、李某某盗窃并查获的4个电瓶价值共计3280.00元人民币。查获的4个电瓶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高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高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高某某、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红东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陶某某、高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柒张。
3.被告人陶某某、高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_4.《量刑建议书》十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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