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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赵某某盗窃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程序)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易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61962********,汉族,初中文化,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家住云南省楚雄市**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7日被云南省牟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8年10月19日取保候审期满,被牟定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后陶某某到云南省易门县盗窃作案,于2019年11月21日被易门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9日被易门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01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住云南省楚雄市**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云南省易门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9日被易门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易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3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陶某某驾车至牟定县凤屯镇田丰村委会外杨大桥地基站,将基站内24只三瑞牌2V500Ah蓄电池盗走。经牟定县发改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被盗的蓄电池价值人民币10069.75元。

2.2017年3月28日凌晨,被告人陶某某驾车至牟定县共和镇金马村委会丁家冲基站,将基站内48只江苏理士牌2V300Ah蓄电池盗走。经牟定县发改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被盗的蓄电池价值人民币14420.37元。

3.2017年5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陶某某伙同秦某某(已判刑)驾车至牟定县共和镇散花村委会马头山基站,将基站内48只双登牌2V300Ah蓄电池盗走。经牟定县发改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被盗的蓄电池价值人民币10200元。

4.2017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陶某某驾车至牟定县新桥镇新桥村委会狮子山基站,将基站内28只南都牌2V500Ah蓄电池盗走。经牟定县发改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被盗的蓄电池价值人民币12740元。

5.2019年11月8日晚,被告人陶某某、赵某某驾车至易门县六街街道茶树村联通基站,将基站内24只蓄电池盗走,经易门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被盗的蓄电池价值人民币14917.8元,修复价格为32707元。审查起诉阶段,二被告人的亲属赔偿被害单位损失15000元,得到被害单位的谅解。

被告人陶某某在牟定县盗窃作案后潜逃到昆明,于2017年10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区分局文林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陶某某、赵某某在易门县盗窃作案后返回楚雄家中,2019年11月21日被易门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后,二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强制措施法律文书、牟定县人民法院(2018)云2323刑初16号刑事判决书、病历材料、认罪认罚具结书、收条等;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秦某某、陈某某、鲁某某、史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陶某某、赵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价格参考信息;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6.到案经过、谅解书、情况说明、证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陶某某涉案价值人民币62347.92元,赵某某涉案价值人民币14917.8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盗窃数额巨大,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赵某某盗窃数额较大,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陶某某、赵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陶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为保护集体财产不受侵犯,打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易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秉贵

2020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赵某某现羁押于易门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六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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