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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贺某某污染环境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472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5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公寓**期**房。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污染环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被告人贺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321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乡**村**号**室,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街**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污染环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贺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陶某某、贺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陶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镇**工业区大道**号租用场地,并招募工人进行模具表面处理生产。该厂没有排污许可证,也没有配套污水处理设施。其中被告人陶某某负责公司业务联系、生产原料采购、工人工作安排、工人工资发放等;被告人贺某某将该厂每天清洗和电镀的废水未经处理用小水泵抽排到工厂厕所的便池,再通过便池流入外环境,最终流入雅瑶水道。共计排放含重金属废水232吨(经佛山市南海区环境保护监测站检测发现废水收集池水样总铬浓度为256mg/L、六价铬116mg/L,分别超标511倍及1159倍,厕所地面积水水样总铬浓度为173mg/L、六价铬160mg/L、总镍0.38mg/L,分别超标345倍、1599倍及62倍)。被告人陶某某为逃避环保部门检查,安排工人在下午5时许至次日凌晨进行生产。

2020年5月25日,公安民警在**镇**公寓抓获被告人陶某某。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陶某某打电话给被告人贺某某动员其主动投案,当日被告人贺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蒲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陶某某、贺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贺某某排放含重金属铬的废水超过地方标准三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陶某某、贺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陶某某、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有为

                                               检察官助理 杜永德

2020年9月16日 

                                                     

附件:1.被告陶某某、贺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卷宗3册、光盘1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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