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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王某某盗窃案)_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758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身份证号码3208821993********,汉族,初中文化,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厨师,住南京市雨花台区**村**号**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陶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宿迁市,身份证号码3213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京市雨花台区**村**号**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泗洪县**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陶某某、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陶某某、王某某,听取了两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两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陶某某在本市秦淮区建康路2号茂业天地广场南侧的非机动车停车处,发现被害人吉某某放在电动自行车锁头下方储物格内的苹果牌iPhone11Pro Max型手机一部,唆使被告人王某某将该手机窃走。经南京市秦淮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8090元。

2020年7月19日,被告人陶某某、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上述赃物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追缴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扣押清单等书证;

3.被害人吉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陶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秦淮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王某某共同实施盗窃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陶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珊珊

检察官助理  杨中华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陶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736189****);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7361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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