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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潘某甲等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案)_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陶某某,绰号*,男,199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2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住黄平县******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黄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黄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潘某甲,小名忠*,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2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住黄平县**镇**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黄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黄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住黄平县**乡**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9日被黄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黄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王某某,绰号小*,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2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住黄平县**镇**宿舍。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黄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黄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官某某,小名官**,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2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住黄平县**乡**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黄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黄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李某某,绰号洪*,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2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住黄平县**镇**村**区移民安置房。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黄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黄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雷某某,小名小**,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住黄平县**镇**区**街**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黄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1日被黄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被黄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潘某甲等9人涉嫌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包庇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退回黄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5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20年4月21日至2020年5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凌晨2时许,死者谢某某与被告人杨某某、官某某、李某某在黄平县新州镇百合夜市摊宵夜时偶遇杨某甲与其女朋友吴某某在争吵,谢某某、官某某、李某某怂恿杨某某去拉吴某某,被吴某某甩开,之后四人在粉店挑逗杨某甲。四人吃完宵夜,李某某去开车,谢某某、官某某、杨某某见杨某甲与吴某某仍在争吵,又继续上前挑逗。此时被告人陶某某、王某某和同车潘某乙、李某某等人驾驶贵H*****现代轿车到百合夜市摊路口停车买宵夜,谢某某等人的挑逗行为被下车买宵夜的被告人王某某听见,因王某某与吴某某相识,王某某上前质问谢某某等人而引发口角,陶某某见王某某与人发生争吵,电话联系在对面街吃宵夜的被告人潘某甲,此时与潘某甲一起吃宵夜的被告人雷某某见潘某甲接电话后离开,跟随潘某甲到达现场。随后被告人陶某某、王某某与官某某、杨某某、谢某某发生进一步争吵。李某某驾车回到百合夜市街口,潘某甲与雷某某二人到达现场后双方从争吵进而进扭打,在斗殴过程中,陶某某从王某某裤子荷包内拿得一把匕首刺中谢某某大腿两刀,谢某某往加油站方向跑后,陶某某掉头返回用匕首将正在与潘某甲、雷某某扭打的杨某某的臀部刺了一刀。在斗殴过程中,吴某某电话联系王某甲(另案处理)说陶某某他们在百合打架了,王某甲带杨某丁(另案处理)、潘某乙(另案处理)到场后,王某甲用手将杨某某衣领抓住,潘某甲、杨某丁、潘某乙三人对杨某某进行扭打,杨某某倒地后被陶某某、杨某丁、潘某乙用脚踢打,后杨某某起身逃跑。

斗殴完毕,陶某某打电话叫来李某甲(另案处理)让其驾驶贵H*****现代轿车送他和王某某、潘某甲三人到凯里躲藏。谢某某伤势严重,经黄平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2月16日11时死亡。经黄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谢某某系被他人用锐器致伤左大腿造成大隐静脉破裂、断裂大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杨某某的损伤程序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陶某某、王某某、潘某甲于2020年12月15日主动投案。被告人李某某亲属赔偿谢某某家属丧葬费6000元;被告人雷某某赔偿谢某某家属丧葬费6000元;李某甲亲属赔偿谢某某家属丧葬费20000元;被告人王某某亲属赔偿谢某某家属丧葬费10000元;被告人潘某甲亲属赔偿谢某某家属丧葬费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匕首一把;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员基本信息,收条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甲、吴某某、潘某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陶某某、潘某甲、杨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物证鉴定书、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尸体检验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图示及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DVD视频光碟4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在聚众斗殴过程中,故意持刀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甲、杨某某、王某某、官某某、李某某、雷某某聚众斗殴,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被告人陶某某、潘某甲、王某某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官某某、李某某、雷某某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陶某某、潘某甲、杨某某、王某某、官某某、李某某、雷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黄平县人民法

检察长:吴世鑫                                                           2020年6月29

                                   

附件1.被告人陶某某、杨某某、潘某甲、官某某、李某某、雷某某、王某某现羁押宇黄平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8册、检察卷1册。

3.随案移送DVD视频光碟4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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