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0〕572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2001********,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肥东县**镇**村**组,现住肥东县**镇**广场**栋**室。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6月5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99********,汉族,高中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肥东县**镇**村**组,现住肥东县**镇**村**组。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6月5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杨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犯罪嫌疑人陶某某与被害人胡某某(女,2006年**月**日出生,13周岁)通过手机QQ相识后在网上建立恋爱关系。在QQ聊天时,胡某某告诉陶某某自己是2006年**月**日出生,后陶某某与胡某某相约去开房。2020年4月12日上午,在肥东县**镇**路凯丽商务宾馆8313房间,犯罪嫌疑人陶某某明知被害人胡某某未满14周岁,仍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被害人胡某某与陶某某于2020年4月下旬分手后,与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在网上聊天并建立恋爱关系。在QQ聊天时,胡某某告诉杨某某自己是2006年**月出生,后杨某某与胡某某相约去开房。2020年5月5日上午,在肥东县店埠镇龙泉路众家宾馆8107房间,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明知胡某某未满14周岁,仍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当晚陶某某告知杨某某,胡某某未满14周岁。2020年5月15日上午,在肥东县店埠镇龙泉路众家宾馆8101房间,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明知胡某某未满14周岁,仍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QQ聊天截图等书证;2.证人胡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陶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指认、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杨某某明知胡某某不满14周岁,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政俊
检察官助理:吴玲玲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陶某某、杨某某现被羁押在肥东县看守所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案卷3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量刑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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