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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李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余某某,绰号蛋蛋,性别:**,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041988********,**族,**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阜阳市颖泉区**号,暂住本市闵行区**路**弄**号**室。2015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6月 10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86********,**族,**文化,农民,户籍在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镇**庙**村**村**号,暂住本市普陀区**路**弄**号**室。

被告人钱某某,男,1961年2月 15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81961********,**族,**文化,无业,户籍在本市宝山区**村**号**室,暂住本市普陀区武威**路**弄**号**室。

被告人陶某某,男,1996年1月 16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61996********,**族,**文化,农民,户籍在安徽省和县**镇**花园村**号,暂住本市嘉定区**路**弄**号**室。

被告人安某某,性别:**,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211983********,**族,**文化,农民,户籍在黑龙江省**镇**街**委**组**号,暂住本市闵行区**路**弄**号**室。

上述五名被告人均于2020年8月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其中被告人钱某某、李某某、余某某、陶某某于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被告人安某某于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李某某、钱某某、陶某某、安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10月26日、27日分别告知五名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余某某、李某某、钱某某、陶某某、安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8月起,被告人余某某伙同被告人李某某、钱某某共同在本市普陀区武威**路**弄**号**室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并约定按投注码量返水分成牟利。其中,被告人余某某提供赌博网站账户、配资并负责操盘及结算赌资;被告人李某某为余、钱二人居中联系,为该赌场发起人;被告人钱某某提供场地、电脑、电视并负责带客。期间,被告人陶某某、安某某分别至该赌场内协助被告人余某某结算赌资等。

2020年8月5日,上述五名被告人被民警当场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孙某某、潘某某、程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明上述人员于2020年8月5日在本市武威东路888弄10号201室参与网络百家乐赌博活动,其中,被告人余某某为该赌场操盘手,被告人安某某负责收付赌资等事实。

2.亚星赌博网站截图,证明2020年8月 3日至同年8月5日涉案网络百家乐账户投注金额情况。

3.房屋租赁合同、现场照片,证明被告人钱某某向他人租赁本市武威东路888弄10号201室的事实。

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明涉案电脑、手机、赌资被扣押情况。

5.重庆市科信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涉案电脑硬盘内浏览器历史记录中域名为“yaxin222. com” 的网站在2020年7月 29日至2020年8月 6日期间存在访问记录等事实。

6.广东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涉案手机数据恢复情况。

7.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涉案赌场参赌人员孙某某、潘某某、程某某、郑某某、高某某、史某某分别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8.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证明本案案发、到案经过、身份信息及被告人余某某的前科情况。

9.被告人安某某、陶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明二人由被告人余某某等人介绍至该赌场,先后协助被告人余某某结算赌资等事实。

10.被告人余某某、李某某、钱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明上述三人于2020年8月起共同在本市普陀区武威**路**弄**号**室内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并约定按赌博网站码量返水分成牟利。其中,被告人李某某为余、钱二人居中联系;被告人余某某提供赌博网站账户、配资并负责操盘、结算赌资;被告人钱某某提供场地、电脑、电视并负责带客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李某某、钱某某、陶某某、安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李某某、钱某某、陶某某、安某某共同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李某某、钱某某、陶某某、安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余某某、李某某、钱某某、陶某某、安某某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钱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陶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安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其铭

检察官助理:李钟靓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李某某、钱某某、陶某某、安某某现被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被告人余某某辩护人周粟茵,联系方式1861603****;被告人李某某辩护人司兴玲,联系方式1316708****;被告人钱某某辩护人朱磊,联系方式1381681****;被告人陶某某辩护人曹蕾,联系方式1348242****;被告人安某某辩护人龚琳,联系方式1802101****。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

……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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