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诉刑诉〔2019〕1433号
被告人陶某某,女,196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723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沭阳县**街道**小区*栋***室。被告人陶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沈某某,女,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沭阳县**街道**小区*栋***室。被告人沈某某曾因赌博,于2014年1月20日被沭阳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三百元。被告人沈某某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甲,女,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沭阳县**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徐某甲曾因赌博,于2014年8月22日被沭阳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被告人徐某甲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沈某某、徐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陶某某、沈某某、徐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耿艳红、冯华沭、陈小杰的意见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中旬至10月15日间,被告人陶某某、沈某某、徐某甲伙同王某某(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先后在沭阳县沭城街道城北大庙附近工地一间活动板房、业事酒店北面一户人家、台州路加油站东侧窑厂、梦溪街道萧山路9号一车库等处,聚集汪某某、章某某、周某某、刘某某、徐某乙等多人以麻将“斗牛”方式赌博20余场次,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2万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陶某某、沈某某、徐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出具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汪某某、章某某、周某某、刘某某、徐某乙等人证言;
3.被告人陶某某、沈某某、徐某甲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沈某某、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沈某某、徐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沈某某、徐某甲伙同他人共同实施故意犯罪,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陶某某、沈某某、徐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陶某某、沈某某、徐某甲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至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业胜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沈某某、徐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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