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0〕1148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73**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和现住地均为安徽省肥东县**镇**社区**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肥东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194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45********,汉族,文盲,户籍地和现住地均为安徽省肥东县**镇**社区**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肥东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徐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徐某某明知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位于肥东县**镇**社区**组**村民集体所有的杨树以17000元卖给被告人陶某某,陶某某在明知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仍然实施砍伐行为。至案发时,陶某某共砍伐149棵杨树。经鉴定,被砍伐的149棵杨树立木材积为35.6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图片、伐桩根径检尺记录表;3.林木立木材积鉴定意见;4.被告人陶某某、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徐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村民组集体所有的杨树,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席庆堂
检察官助理:崔晓华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陶某某、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