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彝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认罪认罚(普通程序)
被告人康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9197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住彝良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彝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彝良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7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苏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9199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住彝良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彝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彝良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7日被彝良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陶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9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住彝良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彝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彝良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7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彝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某某、苏某某、陶某某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的一天,被告人康某某在彝良县城一五金店内购得一支射钉枪,后将该射钉枪及钢管拿到彝良县**镇**街上要求康某某为其焊接、改装成枪支。2015年的一天,康某某将该枪支以500元的价格卖给谭某某(案发时,未满16周岁)。之后,谭某某又以450元的价格将该枪支卖给被告人苏某某,尔后,苏某某玩耍一段时间又以700元的价格将枪支卖给被告人陶某某。2019年9月2日,彝良县海子镇派出所民警在陶某某家里将该枪支查获。并查获射钉器子弹33发、铁质钢珠一瓶。经司法鉴定:该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辨认。搜查等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康某某、苏某某、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苏某某、陶某某违反国家对枪支管理的规定,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追究被告人康某某刑事责任。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被告人苏某某、陶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案发时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康某某、苏某某、陶某某具坦白情节,依法可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康某某三年二个月至四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建议判处被告人苏某某二至三年有期徒刑;建议判处被告人陶某某三至四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彝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庆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康某某、苏某某、陶某某现被羁押于彝良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324页,视听资料5碟。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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