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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孟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吉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水检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23198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宿迁市**县**镇**路**号,住江苏省宿迁市**县**路**小区**排**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7日被吉水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8年9月28日,吉水县公安局依法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孟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23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宿迁市**县**镇**村**庄组**号,住江苏省宿迁市**县**路**小区**排**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7日被吉水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8年9月28日,吉水县公安局依法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孟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初,被告人陶某某、孟某某在江苏省宿迁市**县**镇**小区**排靠****第三人民医院西侧围墙第一栋民房三楼家中进行网络虚拟游戏分的收售活动,通过低买高卖的方式从中赚取差价。

2017年1月,陶某某、孟某某利用微信号“cs291*******”(微信昵称:a**)宣传在“集结号”、“8号”网络游戏平台倒卖、兑换游戏分,后在“集结号”上用“1360524****”账号以100元人民币买210万游戏分、以100元人民币卖220万游戏分,在“8号”上用“huang******”账号以100元人民币买190万游戏分、以100元人民币卖200万游戏分的方式向上下游的银商、赌客倒卖、兑换,通过该微信号及支付宝(均绑定尾号为8***的招商银行卡)进行收款。截至案发,二被告人售出的游戏分折合人民币4816871.83元,按5%的比例获利,共牟取非法利益24万余元。

2018年9月7日,陶某某、孟某某经传唤后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年9月28日,二人向公安机关上缴违法所得共1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搜查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被告人孟某某明知他人利用网络游戏进行赌博活动,仍然提供虚拟币和法定货币的兑换服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稂勇智

检察官助理刘昊

2020年3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陶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1528****;被告人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05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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