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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某、周某某盗窃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363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9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乡**村**组。2015年11月3日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6年1月29日刑满释放;2018年1月17日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8年6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2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镇**号。2006年8月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7年9月5日刑满释放;2008年7月24日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9年1月31日刑满释放;2009年7月16日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0年2月26日刑满释放;2015年1月27日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5月25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15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12月4日刑满释放;2020年3月23日因吸食毒品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7月29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30日06时许,被告人陶某某、周某某窜至本市五华区**村**房附近,将被害人胡某某的一部锡特电动车盗走(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570元),后销赃挥霍。被告人陶某某于2020年4月1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周某某于2020年5月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周某某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陶某某、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157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陶某某、周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金艳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周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叁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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