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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受贿、行贿案)_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职刑诉〔2020〕1号

被告人陶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23011979********,汉族,大学文化,2003年1月任咸宁市文化市场稽查大队**,2010年1月任咸宁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2013年4月任咸宁市**支队**科**,户籍所在地咸宁市咸安区**街**园**号,住咸宁市咸安区**街**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9月2日被赤壁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12月5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赤壁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赤壁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受贿罪、行贿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2020年1月2日,经依法批准,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罪

2010年至2015年,被告人陶某某在担任咸宁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科**职务期间,为仇某某、成某某等人开设的“**嘉年华”、“**”赌博游戏机室谋取非法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仇某某、成某某贿赂共计人民币173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0年1月份左右的一天,仇某某在陶某某家中找到陶某某,表示其准备在咸宁市**商业街开设一家游戏机室,希望陶某某给予关照,并承诺给陶某某10%干股,得到陶某某同意,随后,仇某某在陶某某家中送给其人民币3000元,陶某某予以收受。

2、2010年10月左右的一天,仇某某在咸宁市**商业街开设“**嘉年华”赌博游戏机室,为取得陶某某的关照,仇某某按照之前的约定给予陶某某10%干股。2010年11月至2013年1月期间,仇某某以干股分红的形式多次送给陶某某人民币共计70000余元,陶某某均予以收受。

3、2012年,仇某某在咸宁市**大酒店附近开设“**”赌博游戏机室,为取得陶某某的关照,仇某某承诺给陶某某20%干股,得到陶某某同意。2013年1月,仇某某告知陶某某自己将“**嘉年华”、“**”赌博游戏机室的股份转让给成某某,陶某某在两家赌博游戏机室持有的干股不变,要求陶某某继续关照成某某,得到陶某某的同意。2013年至2014年12月期间,成某某3次以干股分红的形式送给陶某某人民币共计60000元,陶某某均予以收受。

4、2014年底,因“**”赌博游戏机室效益不好,成某某与陶某某商定,成某某不再分红给陶某某,由成某某支付40000元买断陶某某在“**”赌博游戏机室的干股。2015年,成某某以购买干股的名义,2次送给陶某某人民币共计40000元,陶某某均予以收受。

二、行贿罪

2012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陶某某受仇某某、成某某的委托,为取得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派出所**杜某某对“**”赌博游戏机室的关照,先后6次以节日拜访的名义送给杜某某(另案处理)人民币共计12000元,杜某某均予以收受。

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陶某某主动向赤壁市监察委员会上缴违法违纪所得共计20.8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关于陶某某接受调查期间有关情况说明、任职通知、咸宁市机关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登记表、咸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咸宁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批复、关于陶某某工作安排的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某某某、成某某、顾某某、杜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陶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伙同他人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九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某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陶某某在留置期间,如实供述办案机关还未掌握的行贿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以自首论。被告人陶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琼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现羁押于赤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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