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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陶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刑诉刑诉〔2020〕Z2874号

被告人陶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626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核实相关证据,延长审查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8日晚,陶某驾驶皖******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和县石杨镇****由东往西行驶,19时40分左右,当车自东向西行驶至****时,碰撞到前方站立于道路北侧边缘附近处的隋某某。致隋某某当场死亡,皖******号小型普通客车损坏。事发后陶某驾车离开现场,并于20时03分,电话报警表明身份,于21时30分许主动归案。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认定书认定:陶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和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隋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方达成了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方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说明等;

证人洪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被告人陶某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安徽龙图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勘验、检查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等;

视听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陶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疏于观察、疲劳驾驶,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陶某驾车驶离现场,属肇事逃逸,应从重处罚。鉴于其主动归案,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方的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国振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联系方式:18196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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