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1722号
被告人陶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场**大队**号,现住新建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经本院存疑不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后该局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再次提请逮捕,2020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111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镇**村**自然村**号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经本院存疑不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后该局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再次提请逮捕,2020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某、徐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年初的一天,周某某(另案处理)找到被告人徐某某帮忙批量购买电话卡,后徐某某联系新建区“全网通手机卖场”的老板被告人陶某购买联通电话卡。陶某明知非实名制批量购买电话卡可能用于电信诈骗等犯罪活动,为了赚取非法利益,仍以每张卡70元的价格向徐某某出售了30张联通电话卡。陶某通过公司后台查询发现出售给徐某某的电话卡仅一天就被停机,为了弥补因停机给自己造成的损失,陶某继续售卡给徐某某。2020年年初至4月中旬被告人陶某先后5次出售了一百余张联通电话卡给徐某某,这些卡被徐某某以每张110元的价格卖给周某某及其上线实施电信诈骗,已查实5名被害人被诈骗的电话系陶某、徐某某出售的电话卡,涉案金额57606.99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20年3月25日,被害人董某某接到号码为132********的电话,对方自称是中国邮政工作人员,称被害人董某某快递丢失,要进行赔偿,骗取董某某10700元。
2.2020年1月17日,被害人阮某某先后接到号码为130******、158******、182********、166********、152******的电话,对方自称是平安银行工作人员电话,以办理贷款为由,骗取阮某某11500元。
3.2020年3月30日,被害人梁某某先后接到号码为155******、170********的电话,对方自称是圆通快递工作人员,称梁某某网购的商品有问题可以理赔,骗取梁某某3999.99元。
4.2020年3月30日,被害人王某某接到155********的电话,对方自称是圆通快递工作人员,以王某某快递丢失可以理赔为由,骗取王某某1023元。
5.2020年3月30日,被害人薛某某接到号码为156********的电话,对方以对薛某某丢失的快递进行理赔为由,骗取薛某某30384元。
被告人陶某非法获利9000余元,被告人徐某某非法获利3000余元。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陶某、徐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董某某、梁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陶某、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徐某某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仍为犯罪提供电话卡的帮助,后犯罪分子利用电话卡实施了电信诈骗的行为,导致五名被害人被诈骗金额57606.99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两被告人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两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二万元。根据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阳茫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陶某、徐某某现羁押在新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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